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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1012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协商离婚,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汝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黎德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