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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5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梁胜先与安徽荣丰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胜先,安徽荣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108-2号原告:梁胜先,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江。委托代理人:张伟涛,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展庆,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荣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凌秀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胜先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6.62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共5876.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