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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强与刘兵、陆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刘兵,陆静,南通一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914号原告张强。委托代理人刘培林,如皋市柴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兵。被告陆静。被告南通一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爱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刘兵、陆静、南通一木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