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吕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45号被执行人吕振,现在服刑。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4)张刑二初字第004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吕振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二、冻结的赃款人民币3416467.8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向吕振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1422.1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15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吕振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吕振银行存款920954.14元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吕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021716.48元,尚未执行到位2696173.52元。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财产部分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吕振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因未查获被执行人吕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二初字第00424号刑事判决书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吕振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