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2016)湘1202行审15号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丁立发、张金金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丁立发,张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02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59号。法定代表人邓友佳,局长。委托代理人谌铁业,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向勤,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被执行人丁立发,男。被执行人张金金,女。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丁立发、张金金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11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11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立发、张金金夫妇于2013年9月28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鹤城区征决[2015]X11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缴纳,经催告后仍不缴纳。本院认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丁立发、张金金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11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11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志坚审 判 员 彭刚平代理审判员 杨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