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雅萍与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嘎布拉嘎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萍,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嘎布拉嘎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1092号原告王雅萍,女,1971年9月30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嘎布拉嘎查法定代表人毛宏职务村长原告王雅萍诉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嘎布拉嘎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张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雅萍、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嘎布拉嘎查代表人毛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雅萍诉称,2012年期间被告方在我处借款9100.00元,用于购买办公用品等事宜,当时董礼是村长,葛春仁是书记。2012年3月20日,由葛春仁给我出具一枚欠据。此款逾期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拒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100.00元。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嘎布拉嘎查辩称,这笔欠款是我上任之前,前任村部欠的,有前任村班干部葛春仁、董礼、巴代、布和签字,我认可,但村上目前没有钱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期间被告方在原告处借款9100.00元,用于村部经费开支,当时董礼是村长,葛春仁是书记。2012年3月20日,由葛春仁、董礼、巴代、布和给原告出具一枚欠据。此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方均以各种理由拖拒还款。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方偿还欠款910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欠据一枚及原被告当庭相关陈述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原告王雅萍诉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嘎布拉嘎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公民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的行为有悖于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方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嘎布拉嘎查给付原告王雅萍欠款9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佳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