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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商初字第2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陈建武与华门控股有限公司、徐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武,华门控股有限公司,徐群,翁俊远,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2547号之一原告:陈建武,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郭立成,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门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17楼。法定代表人:徐群。被告:徐群,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翁俊远,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第三人: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701B。诉讼代表人: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李冰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武诉被告华门控股有限公司、徐群、翁俊远,第三人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武撤回对被告华门控股有限公司、徐群、翁俊远,第三人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785元,减半收取25392.5元,由原告陈建武负担。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人民陪审员  陈慧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