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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华成、杨文伟、儋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成,杨文伟,儋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97行初9号原告杨华成,男,汉族。原告杨文伟,女,汉族。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木,男,汉族。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耕,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鲍媛,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成、杨文伟诉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其申请土地权属处理的行政机关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成、杨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雪刚审判员  曹荣刚审判员  郝良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