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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秦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665号原告秦某,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彭某某,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以庭前已与被告彭某某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秦某以庭前已与被告彭某某和好夫妻关系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