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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燕与董学明、陈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董学明,陈鸿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2947号原告陈燕,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委托代理人刘勇、苏岚,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学明,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陈鸿霞,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诉被告董学明、陈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燕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董学明、陈鸿霞名下价值298267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的房产(坐落于青秀区竹溪大道96x号龙盘住宅x小区3x号楼3x单元9x号,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为其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陈燕名下的房产(坐落于青秀区竹溪大道96号龙盘住宅x小区3x号楼3x单元9x号,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2、查封被告董学明、陈鸿霞名下价值29826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朱微微代理审判员  孙 妍人民陪审员  胡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虹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