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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长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清,王永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初1171号原告王长清,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周丹妮,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忠,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佩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王长清诉被告王永忠、中国平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志刚独任审判,并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丹妮、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5日,被告王永忠驾驶苏K2XX**小客车行驶至本市泰和路近铁山路附近时将原告撞伤,被告王永忠负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构成XXX伤残。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系事故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331.2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46,4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8,08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永忠赔偿。原告提供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病史记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律师代理费发票作为起诉依据。被告王永忠未答辩。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伤残十级有异议;事故小客车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就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付。就具体损失,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无异议。就营养费和护理费,对于期限无异议,标准分别认可按照每日30元、每日40元计算;鉴定费和律师费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本市泰和路近铁山路西约50米处时,恰遇被告王永忠驾驶苏K2XX**小客车行驶至此,因王永忠违反让行规定将原告撞伤。该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宝山交警支队)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王永忠负全部责任。原告随即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交大附三院)就诊,诊断:右肱骨大结节骨折,接受肩肘固定带固定、止痛等对症治疗。其后原告又分别至交大附三院、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复诊数次。上述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331.20元。2015年8月3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编号为华政(2015)法医残鉴字第J-311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长清因交通事故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现右肩关节活动受限,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原告花费鉴定费1,950元。另查,被告王永忠就事故小客车在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项下负责医疗费、营养费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项下负责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再查,2015年,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20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所提供的关联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宝山交警支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王永忠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侵权人赔偿,原告要求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先行赔付的请求,应予支持。具体损失,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对医疗费1,331.20元、误工费8,08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其余费用,本院分述如下:1、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营养期60日。考虑原告年龄、伤情,结合本市居民一般生活水平,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酌情按每日30元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确认营养费为1,800元。2、残疾赔偿金。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对伤残等级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鉴定意见,原告伤情构成XXX伤残,结合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数据,本院确认残疾赔偿金为46,410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鉴定意见,原告右肱骨骨折构成XXX伤残,其精神上势必受到严重伤害,结合本市司法实践,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4、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护理期为60日。考虑原告伤情,结合本市护工市场一般价格水平,本院酌定按每日50元标准计算护理费为3,000元。5、鉴定费。原告为确定相关赔偿依据,通过鉴定确定休息、营养、护理期限并无不当,相应费用1,95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6、律师代理费。原告为解决本次纠纷,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并无不当,具体金额,考虑本案难易程度及代理律师的工作量,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3,000元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1,371.20元,由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医疗费1,331.2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46,410元、误工费8,080元、护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合计66,421.20元;剩余4,950元(含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王永忠予以赔偿。被告王永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王长清人民币66,421.20元;二、被告王永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长清人民币4,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4.30元,减半收取807.15元,由原告王长清承担15.05元,由被告王永忠承担79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