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成都九狼家具有限公司与大竹县禄丰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九狼家具有限公司,大竹县禄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24民初628号原告成都九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朱荣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婷,法务经理。被告大竹县禄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法定代表人朱洪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轩,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九狼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竹县禄丰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婷,被告委托代理人XX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九狼家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9日签订《固装家具产品订制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设的天昱酒店1至7层固装工程项目进行设计、生产并进行现场施工安装,并详细约定了产品要求、合同总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质保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自己的设计、生产和现场安装等义务,被告也于2014年6月1日对原告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被告的天昱酒店于2014年6月18日日顺利开业。现合同约定的一年半质保期已满,但被告却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质保金11.8万元。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质保金11.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为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大竹县禄丰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为被告所做的固装工程项目未进行验收合格,质保期起始时间不明确;被告一直要求原告对固装工程项目进行整改,故未返还其质保金;合同没有约定质保金的违约金问题,不应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原告作为供方(乙方)与被告作为需方(甲方)为被告的天昱酒店签订了《固装家具产品订制安装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总金额236万元,包括材料费、安装费、测量费、包装运输费、装卸搬运费、安全费、税收及利润等。第三条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甲乙双方认可的款式、材质、色泽及约定的其他相关条款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所有产品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予以免费维修,不能维修则予以更换。人为损坏、不可抗力及一年后的维护、维修乙方将酌情收取成本费用。按第四条约定交货时间:本合同签订后65日生产安装完毕。第七条约定固装产品测量安装:甲方应保证施工道路畅通,具备测量、安装条件,提供测量、安装用电,如其他施工未完,甲方应协调乙方安装人员与其他人员的关系,为安装创造条件。随产品安装所需的备品、配件、工具等由乙方负责。若因甲方原因影响进场而造成测量安装工期延误,乙方不负责任。乙方须提供固装材料样品,便于甲方依样监督安装。第八条约定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以乙方提供的附件和样板间及本协议相关条款验收。乙方安装完毕15日内甲方验收签字确认,若超过验收时间即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第九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100000元给乙方作为定金,第一批发货前20个工作日支付总金额的40%作为进度款,第二批发货前支付总金额的30%作为第二次进度款,产品生产安装完毕验收合格被告酒店开业一个月后付清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合同款。质保金按合同总额的5%计算,质保期内无产品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被告如数付给原告。第十条约定违约责任:合同一经正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若甲方方单方终止或不履行合同,乙方不退还其已付的定金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30%的违约赔偿金,反之乙方应退还甲方双倍定金并支付甲方合同总额的10%-30%的违约赔偿金。乙方不按时交货,则每延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甲方不按约定时间付款,则每延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第4项,为体现乙方实力,甲方装修办向乙方收取信誉金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1日生产安装完毕,被告酒店亦在2014年6月开业。2014年12月10日,原告成都九狼家具有限公司以被告大竹县禄丰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70.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大竹县禄丰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大竹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质保金11.8万元在该次诉讼中给予退还,按照合同约定的质保期18个月,现还未到质保期限,对该笔质保金在该案中不予处理,判决:一、大竹县禄丰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叁日内支付成都九狼家具有限公司货款586300元;二、成都九狼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大竹县禄丰实业有限公司延迟交货的违约金231280元;三、驳回成都九狼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成都九狼家具有限公司不服,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达中民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一)、(三)项;二、撤销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驳回大竹县禄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固装家具产品订制安装合同》、竣工验收单、整改验收单、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固装家具产品订制安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固装家具产品订制安装工程原告于2014年6月1日完工,被告酒店亦在2014年6月开业,并已进行了验收整改,已经(2015)达中民终字第516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亦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观点。《固装家具产品订制安装合同》约定18个月质保期,自2014年6月1日起至今,质保期已满,被告应返还原告质保金11.8万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质保金11.8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没有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不应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竹县禄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成都九狼家具有限公司质保金11.8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