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孔令霞与丁希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霞,丁希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孔令霞。被执行人丁希暖。申请执行人孔令霞与被执行人丁希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莲民交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420.59元,执行费费4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莲民交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顺斌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逄欢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