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吴翠霞与江苏利泰纺织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霞,江苏利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438号原告吴翠霞,女,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市民,住阜宁县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蒋兴龙,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市民,住阜宁县开发区。被告江苏利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专榆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焰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梯兵,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翠霞诉被告江苏利泰纺织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翠霞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翠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翠霞负担。(已免交)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欣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