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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佳友与被告王成宇高立军张占民刘磊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佳友,王成宇,高立军,张占民,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283-2号原告高佳友,男。被告王成宇,男。被告高立军,男。被告张占民,男。被告刘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佳友与被告王成宇、高立军、张占民、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佳友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高立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围场支行卡号为6217230411000325469上的工资每月2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佳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立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围场支行卡号为6217230411000325469上的工资每月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雨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