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钟龙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49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暂住广东深圳市罗湖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刘某联系被告人钟某购买1000元人民币冰毒。次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福田区荔枝公园,被告人钟某将3小包毒品冰毒卖给刘某,刘某支付了500元人民币给钟某,并称剩余500元下次交易时一并付清。2016年1月21日,刘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被告人钟某的贩毒行为,并将向钟某购买的上述毒品冰毒(共重1.0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缴公安机关。刘某在公安机关监督下,继续联系被告人钟某购买毒品冰毒。当日19时许,在本市福田区爱华路龙珠游艺城楼附近,被告人钟某其将1小包毒品冰毒卖给刘某,刘某支付1100元人民币(包括上次余款500元)给被告人钟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上述毒资和3小包冰毒(共重2.2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刘某处缴获1小包毒品冰毒(重0.6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涉案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被告人钟某的身份材料及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查缉经过、扣押、移送清单、收条、通话记录、聊天信息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成分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钟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的日期依法不予折抵刑期,但因本案被抓获当日的羁押期间1日依法予以扣除,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依法销毁;缴扣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成华速录员 刘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