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玉新与刘玉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新,刘玉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188号原告李玉新。被告刘玉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新与被告刘玉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玉新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