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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9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鲍志良与曾伯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658号原告鲍志良,男,1985年4月6日出生。被告曾伯俊,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金晖家园二期公建Ⅰ段首钢综合楼11层1101-1104室。负责人陶培,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建华,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原告鲍志良诉被告曾伯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鲍志良无正当理由拒不足额补缴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三元,由原告鲍志良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素娟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吕天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窦振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