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更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袁兴龙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585号罪犯袁兴龙。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五月六日作出(2008)莱州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兴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8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2015年7月7日、2015年11月7日、2016年3月4日本院裁定均不予减刑。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0个月6天。已兑现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2013年和2014年分别被评为监狱级和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释放。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袁兴龙减刑释放,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袁兴龙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莱州市土山镇政府、莱州市民政局出具证明材料证实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袁兴龙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兴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证明材料证实其家庭困难,暂无能力缴纳罚金,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兴龙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闫江峰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