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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钱昌德与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昌德,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2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昌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务娄葑分区群星三路68号。法定代表人梁珊珊,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钱昌德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木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钱昌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昌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昌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钱昌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