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执字第006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张玉琴、程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霞,张玉琴,程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执字第00636-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裴庄乡,农民。被执行人张玉琴,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裴庄乡,农民。被执行人程春刚,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裴庄乡,农民。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万河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红霞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4.6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夏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