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周永刚、潘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周永刚,潘林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700号原告陈建军。被告周永刚。被告潘林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诉被告周永刚、潘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军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