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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28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江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