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8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东兴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208号原告东兴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新华路399号国际华城。法定代表人赵世福。被告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盟花园第2幢1-2层2-2号。法定代表人黄立彪。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兴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兴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伟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