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戴同心与徐金旗、胡双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同心,徐金旗,胡双元,宣城市冠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792号申请执行人:戴同心,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徐金旗,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胡双元,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公务员,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宣城市冠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徐金旗,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二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金旗、胡双元、宣城市冠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