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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8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405号原告黄某,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某,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泽鹏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培阳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