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军诉被告刘某敏、刘某英、涂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军,刘某敏,刘某英,涂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民初614号原告:朱某军,男,住高安市。被告:刘某敏,男,住高安市。被告:刘某英,女,住高安市,系刘某敏妻子。被告:涂某平,男,住高安市。原告朱某军诉被告刘某敏、刘某英、涂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军、被告刘某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英、涂某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某敏在2014年11月15日经被告涂某平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借期四个月,如到期不还,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涂某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就一直通过不停的打电话,也分别上门找到三被告,要求他们归还借款本息。但他们总以各种理由要求延期还款,刘某敏并在2015年9月9日和2015年10月9日写下还款承诺书,涂某平作为担保人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名担保。被告承诺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还清原告本息,但时至今日被告刘某敏还欠我21.1万元本息未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下1、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1.1万元及相应利息;2、要求被告三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承担被告一、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3、本案诉讼中的一切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敏辩称:借款属实,我们已经进行了结算尚欠原告本金12万元,利息83510元,利息计算到2016年2月27日。二被告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被告刘某敏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30万元整,由原告在银行转账30万元给被告刘某敏,并由被告刘某敏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朱某军人民币3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按月利息3分计算,借期四个月,如到期不还,借款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愿承担50%利息罚金。被告涂某平在担保人一栏进行了签名。借期到后,被告刘某敏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写明:我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朱某军借款30万元,因到期未还,现我承诺在2015年9月底前归还本金及利息,到期不还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涂某平进行了担保。在庭审中双方经过核算,被告刘某敏尚欠原告本金12万元、利息为83510元(利息计算到2016年2月27日止),双方均同意按照月息2分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要求被告涂某平承担担保责任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被告刘某敏与被告刘某英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承诺书予以证明,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敏向原告朱某军借款后,理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付是酿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涂某平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涂某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敏追偿。被告刘某敏的该笔债务在夫妻存续期间所欠,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刘某英依法应当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朱某军要求被告刘某敏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某敏、刘某英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朱某军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83510共计人民币203510元,并承担从2016年2月28日起按照本金12万元、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本案款项还清为止。二、由被告涂某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65,由被刘某敏、刘某英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