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四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友良与被告唐兵、蒋云高、董学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友良,唐兵,蒋云高,董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四初字第518号原告孟友良,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唐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蒋云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董学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原告孟友良与被告唐兵、蒋云高、董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唐兵、蒋云高、董学文的详细地址及明确的身份信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友良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立炎人民陪审员 李碧云人民陪审员 刘志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