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欧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字第47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罗,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第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罗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欧罗伙同张乔、白亮(已因本案被起诉),以及绰号为“光头”“东北佬”等三名男子,在本市福田区竹子林地铁站B2出口过道内,通过摆象棋残局赌钱的方式进行诈骗。其中一名绰号为“东北佬”的男子负责摆棋,其余人员当“托儿”。当日15时50分许,被害人朱某经过时被象棋残局吸引,被其他同案犯怂恿后加入棋局,欧罗及同伙假装替朱某出谋划策,怂恿其继续下棋,朱某在步步诱骗之下,连续多次下棋输钱,累计被骗人民币6600元。朱某随后察觉被骗,要求还钱,并声称要报警,张乔、白亮等人随即冒充公安民警“追捕”摆象棋残局的人,要求朱某在原地等待,从而六名同案犯得以逃跑。2016年2月26日,欧罗被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象棋、棋盘纸、袋子等物证;被告人欧罗的身份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的照片、银行账户信息、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同案犯张乔、白亮的证言;被告人欧罗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欧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罗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罗犯诈骗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欧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欧罗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华鹏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