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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应飞与刘光然、郑秀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应飞,刘光然,郑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黄应飞,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光然,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郑秀萍,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黄应飞申请执行刘光然、郑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光然、郑秀萍所有的位于荔浦县荔城镇建新社区荔松路的房产壹栋及位于永福县永福镇连江路建设花园15栋的房产壹套均已被荔浦县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二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