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晓青、夏苏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晓青,夏苏妃,夏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928号申请执行人范晓青,1984年8月30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夏苏妃,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温州市泰顺县。被执行人夏旭东,1980年4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泰顺县。申请执行人范晓青与被执行人夏苏妃、夏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1391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1000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