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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吕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无职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6)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梁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被告人吕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0×××69)。被告人吕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消费,截止2015年7月,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4,998.69元。被告人吕某透支后,超过规定还款期限不还,中国农业银行于2013年12月开始多次通过短信、电话、上门、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截止2015年7月,被告人吕某仍不能归还欠款。2015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吕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张某的证言;账户信息、催收记录、办卡资料、交易流水账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吕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吕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代理审判员 马 鑫人民审判员 董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