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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方亲旺与徐末娇、詹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亲旺,徐末娇,詹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165号原告:方亲旺。被告:徐末娇。被告:詹小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亲旺诉被告徐末娇、詹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亲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亲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方亲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秀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俊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