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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11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崔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已与被告崔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