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终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淄博富邦汽配制造厂与青岛奥博坦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富邦汽配制造厂,青岛奥博坦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富邦汽配制造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南万山村。负责人:杜在国,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奥博坦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万安支路。法定代表人:马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红岩,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淄博富邦汽配制造厂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淄博富邦汽配制造厂的负责人杜在国,被上诉人青岛奥博坦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红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袁 媚代理审判员 翟雪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皮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