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田华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939号原告田华,男,汉族,现住大同市。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王家园村西。负责人陆香平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长青街2号2号楼1、2、5层。法定代表人于向斌,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田华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扣押、查封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022元的财产,并以陈月英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XXX的定期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查封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02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