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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沈泽鹏与黄俊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泽鹏,黄俊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43号申请执行人:沈泽鹏,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居民身份证号列:440520197101014273。被执行人:黄俊雄,男,汉族,户籍地潮州市潮安区。居民身份证号列:440520196509284299。沈泽鹏与黄俊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潮安法民初二字第296号民事判书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人民币569152元及利息。依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移送,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黄俊雄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现正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向公安、工商、房管、车管、金融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其名下的位于潮州市潮安区潮汕公路与安北路交界处腾瑞世纪城十四幢102房的房产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查封,且该房产已办理了银行贷款抵押手续,对其名下的粤U×××××奥迪小汽车一辆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扣押并折值变现后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其余均没有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俊雄现正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03执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裕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