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丛迎春与姜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迎春,姜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607号申请执行人:丛迎春,女。被执行人:姜文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迎春与被执行人姜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此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