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与张赛、张鸿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张赛,张鸿彬,沈阳瑞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2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109号。负责人:刘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晨,该支行职员。被告:张赛。被告:张鸿彬。被告:沈阳瑞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6号1-31-13。法定代表人:束桂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庆波,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斯曼,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与被告张赛、张鸿彬、沈阳瑞家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负担。审判员 曲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