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邓泽林与焦安英离婚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某甲,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8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某甲,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某某,女,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再审申请人邓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4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某甲申请再审称:邓某甲与焦某某已分居17年;焦某某及其子长期对邓某甲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邓某甲与焦某某离婚并分割财产;由焦某某及其子邓某乙等赔偿其损失80万元。本院认为,邓某甲、焦某某在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事务,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抓扯,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审法院基于邓某甲、焦某某建立婚姻关系已四十余年并育有婚生子女,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应当建立了较深的感情基础,并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给予双方再次审慎对待自己婚姻、感情的角度考虑,判决不准邓某甲与焦某某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邓某甲提出要求焦某某、邓某乙等赔偿其损失80万元的再审请求,超出了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不属于再审审查的内容。综上,邓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夏 喜代理审判员 廖 新代理审判员 曹正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琴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