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恢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赵艳婷,经理。被执行人魏丽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魏丽平履行给付0.0609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丽平于2016年4月19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静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