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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进喜与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进喜,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923号原告吴进喜,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高塔街甲58号1幢801室1号。法定代表人崔张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进喜与被告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进喜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吴进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进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进喜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