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凯普电器有限公司与吴志武、高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凯普电器有限公司,吴志武,高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35号原告:中山市凯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结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桂英、郭懿芳,分别、实习律师。被告:吴志武,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7315。被告:高树红,女,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82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凯普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武、高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凯普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6元,减半收取3578元,由原告中山市凯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长 金锋华审判员 曾志专审判员 黄燕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楚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