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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4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立芝与徐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芝,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4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立芝,女,汉族。被执行人徐燕,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立芝与被执行人徐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采取措施,对被执行人徐燕所有的位于XX市XX街道XX路X栋XX号一层门面(产权证号:潭房权证字第XX**号)进行了处置。湖南首信拍卖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杨立芝(买受人)以164639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并已缴纳相关款项。现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164639元,余款经查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继钰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