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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6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与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61363号原告李××,无职业。被告郑××。原告李××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丽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结婚后,被告曾多次酗酒动手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恐吓和威胁原告,直到现在,原告一听到被告喝酒,原告就吓得浑身发抖,怕被告再次对其动手。原曾多次劝说被告,被告有所改进,但在原告看来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婚后三年的时间,原告不仅身心疲惫,心理上也产生了巨大的恐惧和阴影,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已协商)。被告郑××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原告经常酗酒,双方因此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生隙。2016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被告的不良习惯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然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和产生矛盾的原因,本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作为妻子,原告应给予被告一次改正不良习惯的机会,而被告更应深刻反思自身缺点,并尽快和彻底地予以改正。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被告能够改正自身不足,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李××与被告郑××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丽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康康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