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惠桂兰与被执行人李贵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桂兰,李贵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2执25号申请执行人惠桂兰,女,195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被执行人李贵春,男,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申请人惠桂兰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重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惠桂兰与李贵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7020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李贵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且案款当庭兑现,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重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延武审判员 刘改幸审判员 高维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