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盛玉树与张少辉、李海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玉树,张少辉,李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盛玉树,男,1970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少辉,男,1980年11月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李海侠,女,1979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盛玉树与张少辉、李海侠(2015)青民初字第16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少辉、李海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