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萍诉被告杨林书、张苏莉、张新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萍,杨林书,张苏莉,张新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563号原告刘爱萍,女,1967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黎生,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书,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张苏莉,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张新贵,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原告刘爱萍诉被告杨林书、张苏莉、张新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爱萍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林书、张苏莉、张新贵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爱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萍撤回对被告杨林书、张苏莉、张新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刘爱萍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王 静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田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