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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志云、马哈力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云,马哈力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2922民初487号 原告马志云。 原告马哈力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云、马哈力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云、马哈力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志云、马哈力买以所诉遗漏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志云、马哈力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马志云、马哈力买负担。 审判员  包原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雪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