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井泉犯盗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井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69号罪犯林井泉。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7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井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5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62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未履行,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井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